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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2〕658号)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200万元支持我省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发改投资〔2012〕1498号),现将投资计划下达给你市。请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
  一、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市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对地方配套资金落实负总责。市发改委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统筹配置资源,及时落实投资计划。
  二、要严格依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
  三、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文物保护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按期完工。
  四、要严格保证所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严禁挤占挪用,要保证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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