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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各地要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确保就业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对毕业生就业率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实名制,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享受待遇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
  (四)强化就业援助。进一步加大“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实施力度。通过就业技能提升培训、实习实训、设置公益性岗位、各级政府兜底安置等措施,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各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部门要将离校后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帐,实施“一对一”重点指导、重点帮扶、重点推荐等活动,确保全省困难家庭毕业生全部实现就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就业。
  (五)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装入毕业生档案。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有关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各类人力资源服务的许可,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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