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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我省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国家和我省重大科研项目(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示范、软科学研究、高新技术产业、863计划、星火计划等项目)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期间,聘用单位应为其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高校毕业生或安排其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一)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紧紧围绕国家和我省“十二五”规划要求,超前部署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所需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工作,以提高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为目标,加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力度,深入推进“校企合作、校地合作、校产合作”,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健全专业动态调整和预警、退出机制。要继续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动态监测,建立就业状况反馈机制,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加强就业指导体系建设。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确保毕业生就业“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和师资队伍建设,将就业创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尽快研究落实普通高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的政策,全面提高就业创业指导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二)强化就业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要大力推动互联网就业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强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就业行为。要建立全省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双选活动发布机制,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在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基础性和主渠道作用,积极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择业实现就业。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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