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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稳定灵活就业。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接续工作。高校毕业生在灵活就业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与其后在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连续计算。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鼓励中小企业、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政策,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及时调整见习补贴标准。省财政承担见习补贴的2/3(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各市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见习补贴和办理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审核、拨付,省财政根据实际发生额在下达省对市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补助。见习期间,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为见习生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的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采取直补企业方式,对企业给予定额补贴。
  (三)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对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为2012年内。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向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申请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数额的50%。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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