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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积极做好大学生入伍征集工作。高职学历退役士兵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参加专科升本科考试的实行计划单列、统一考试、单独录取;普通本科毕业退役士兵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每年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岗位公开招聘时,要拿出一定数量定向考录、招聘高校毕业入伍的退役士兵;各级各类中小学在招聘教师时优先录用师范类毕业、具备教师资格的退役士兵;参照应届毕业生政策为高校毕业入伍的退役士兵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和迁转户口档案,提供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一)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总额不超过50万元。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对经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高校毕业生,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
  (三)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平台建设。各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要把创新创业培训和实践活动作为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丰富多彩、切实有效的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要加强大学生创业平台建设,构建覆盖省、市、县(市、区)、社区、高校的多级创业孵化体系,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加强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协调与配合,做好项目交流和创业企业的落地衔接,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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