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12〕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组织领导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充分考虑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认真实施“一把手”工程,树立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办学理念,全力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部队建功立业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通过加强宣传、实行最低服务年限等措施,吸引和留住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工作。
  (二)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建立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省直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要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省辖市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重点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大学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做好从“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等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中定向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录用人数达到当年服务期满志愿者数量的10%以上。省、市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应逐步加大招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工作以及到乡(含乡)以下卫生事业单位、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工作的,均可提前转正定级,其中,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含乡)以下中小学(含职业高中)工作的,可以直接转正定级。在定级基础上,薪级工资予以高定,其中,到县城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一级;到乡镇工作的,薪级工资可高定两级。对符合规定条件到农村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