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二)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工作;
(四)安排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协助巡视组做好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工作;
(五)巡视组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被巡视区县、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群众与巡视组进行个别谈话时,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十二条 被巡视区县、单位的有关机关、部门要按照巡视组的要求提供开展巡视工作必需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
第十三条 巡视期间,被巡视区县、单位要及时将下列情况向巡视组通报:
(一)拟召开的党委常委会(党组会议)、党委全委会、党委扩大会议、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等重要会议以及拟举办的重大活动;
(二)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案件等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被巡视区县、单位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被立案查处或者拟对重要干部进行调整的情况;
(四)拟作出的事关本区县、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
(五)其他需要向巡视组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巡视期间,被巡视区县、单位要配合巡视组做好相关信访工作,及时将巡视组移交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通报巡视组。
被巡视区县、单位党委(党组)对向巡视组反映问题的集体上访事件,在听取巡视组意见后进行妥善处置,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巡视组。
第十五条 巡视期间,被巡视区县、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按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后,被巡视区县、单位党委(党组)要进行专题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巡视组反馈。
第三章 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被巡视区县、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巡视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巡视组对本区县、本单位巡视情况的反馈。
第十七条 被巡视区县、单位党委(党组)对巡视组按规定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应当在党委常委会议或者党组会议上进行专题研究,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认真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