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视组工作人员在开展巡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巡视组组长、副组长不得参加对本人成长地或长期工作区县(单位)的巡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巡视组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被巡视区县、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巡视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勤勉敬业、勤俭节约,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泄露党的秘密和巡视工作秘密;
(二)不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
(三)不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为干部提拔和调整打招呼;
(五)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
(六)不铺张浪费、接受超标准接待或提出过高生活方面的要求;
(七)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擅自在驻地外食宿;
(八)不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在被巡视区县、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九)不参加庆典、剪彩等活动;
(十)不涉足影响巡视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活动。
第四十条 巡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被巡视区县(自治县)、单位配合市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巡视制度,促进被巡视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单位配合市委巡视组(以下简称巡视组)工作,保证巡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巡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