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干部工作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受市纪委或者市委组织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上述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提醒谈话。
第三十条 巡视组组长、副组长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当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委托诫勉谈话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三十一条 巡视组应当及时通过巡视办,将巡视了解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按规定分别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以及评价材料、个别谈话摘要等,巡视组应当及时通过巡视办分别移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作为干部监督管理、考核使用、提拔交流等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巡视组根据需要应当主动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他们对巡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区县、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对涉及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第三十三条 巡视组应当加强与市委有关专项检查组的联系,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增强工作实效。
第三十四条 巡视组应当加强与巡视办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巡视情况汇报、材料移交、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五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巡视组应当建立党组织,加强组织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组织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巡视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
第三十六条 巡视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职责,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巡视组工作人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