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巡视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巡视:
(一)对区县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及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二)对市级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市属高等院校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有选择有重点地开展;
(三)按照市委的要求对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视。
第三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巡视组由组长、副组长、副厅局长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巡视组组长由正厅局长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正厅局长级巡视专员担任,其他人员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第八条 巡视组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身体健康。
第九条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视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巡视中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按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报送领导小组的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等巡视工作文件;
(四)建立健全巡视组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选配、晋升、交流、调整、回避及考核、奖惩的建议;
(五)受市纪委或者市委组织部的委托,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或者提醒谈话;
(六)支持巡视组党组织的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按照组长要求,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建立组务会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贯彻落实市委、领导小组有关决策和部署的具体措施,阶段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
(二)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
(三)拟向市委、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四)组内人员管理方面的事项等。 组务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组务会根据工作需要,由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
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讨论第十条所列事项。存在分歧意见,经讨论仍不能一致时,由组长决定;但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领导小组或市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反映。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根据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必要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并报巡视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