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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纪委、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市委巡视组工作规则(试行)》、《被巡视区县单位配合市委巡视组开展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纪委、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市委巡视组工作规则(试行)》、《被巡视区县单位配合市委巡视组开展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纪发〔2010〕29号)


市委各巡视组,各区县(自治县)纪委、组织部,各市级部门纪委、市纪委各派驻(派出)纪检组(纪工委),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处,各市属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纪委、组织部:
  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将《市委巡视组工作规则(试行)》、《被巡视区县、单位配合市委巡视组开展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纪委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2010年5月31日

市委巡视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委巡视组(以下简称巡视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巡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视组在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承担巡视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开展。

第二章 巡视范围与巡视内容

  第四条 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区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市级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市属高等院校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市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五条 巡视组依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开展巡视监督,根据巡视工作部署和计划确定巡视工作重点。 巡视组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被巡视区县、单位纪检机关(机构)和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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