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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冀发改环资〔2012〕33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工作,并按照《河北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过期将不予受理。

  二、认真组织申报。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一)填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2012年版)(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子网站http://hzs.ndrc.gov.cn/下载),表中市级初审意见要有证明所用燃料能够有效供应的内容。

  (二)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参照《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范本》(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sdpc.gov.cn/查看)顺序装订,并标注目录和页码,每个文件之间要有彩页分隔。

  (三)现场核查报告以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按要求顺序装订。

  三、加强管理。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应按照《河北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冀发改环资〔2007〕703号)第29条、30条的规定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将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未按时上报材料的,我委将不予受理该市县当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材料。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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