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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川知发〔2012〕72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省级相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编制省级部门预算的要求,为做好2013年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和四川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1〕1号)和《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要求,做好2013年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2013年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分实施类项目和促进类项目。实施转化专利技术或产品的项目为实施类项目,由申报单位填报《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实施类)》(附件2),由推荐单位填报《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实施类)》(附件3);专利信息利用与分析、知识产权(专利)战略研究及相关软科学研究、知识产权(专利)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专利)宣传培训与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专利)维权保护等项目为促进类项目,由申报单位填报《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促进类)》(附件4),由推荐单位填报《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促进类)》(附件5)。

  三、项目申报书中“专项资金支出计划”、“主要费用支出明细”是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申报单位要认真填报。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金额和填报的支出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具体支出项目和金额进行比较,进行绩效考核。

  四、申报单位填报“申请专项资金额度”,原则上应在30万元以内。填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仅涉及申报专利资金额度以内的资金,并且要明确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支付进度、支付依据,进行相应的财务专账管理等说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人员、公用经费、基本建设等与所申报项目无关的方面。

  五、为进一步提高项目申报、推荐的质量,各市(州)应依据申报指南(附件1)对申报项目进行必要的筛选,注意控制推荐项目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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