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技改工程,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5年实施100个节能项目。到2015年,窑炉、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分别比2010年提高2个和5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
(十一)实施水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实行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加快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扩大市政再生水利用量,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到2015年,实现所有市区和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市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5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300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污泥全部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规划建设人工湿地总面积1.4万亩,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分别达1.3万吨、0.2万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分别达2万吨、0.05万吨。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十二)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实行电力、钢铁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脱硫脱硝工程,加快推动燃煤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脱硫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2013年年底前,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应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2014年年底前,全部燃煤机组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脱硝设施改造,其他发电机组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加装脱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推动规模大于3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开展低氮燃烧改造,新建规模大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全部配套脱硫脱硝设施。火电、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烟(粉)尘深度治理,努力减少颗粒物排放量。
(十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推动资源再生利用产业体系建设,整合、改造、规范和提升现有回收体系,以回收企业和集散市场为载体,形成社区回收站点、规范化回收企业和集散市场紧密结合的回收体系。实施城市资源化处理废弃物工程,加快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实施再制造产业化工程,培育再制造重点企业2-3个。
(十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资金主要依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以企业、社会等投资为主体、政府投资为辅助的多元节能减排投资机制。地方政府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大力推进市场化融资,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五、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十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省里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工作方案,科学确定全市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并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市区。建立强度指标与总量指标相结合的节能指标体系,通过实施能耗总量控制,确保完成能耗强度目标。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
(十六)完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按照科学监测、超前把握、提前干预的原则,建立实施能耗强度与能耗总量相结合的调控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及时跟踪监测各市区和重点行业能源消费指标,对能耗增长过快的行业和企业,逐户进行分析,提出调控企业名单,纳入有序用电、用能管理范围,落实调控措施,确保调控实效。
(十七)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节能管理,开展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落实能源管理师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量目标。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国家、省、市级重点用能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省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十八)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皮革、制药、食品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施造纸、印染、皮革(含毛皮)、化工、制药、食品、饮料等行业废水深度治理,提高工业企业水回用率,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
(十九)强化建筑节能。制订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居住、公共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分别执行节能65%、50%的建筑节能标准,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开展以节电为主的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蓄冷、蓄热空调及冷热电联供技术,中央空调系统风机水泵采用变频调速技术,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建设一批节能型建筑示范项目。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支持节能新型建材产业化,全面淘汰粘土类墙体材料。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到2015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400万平方米,新型墙体材料在城区内施工应用的比例提高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