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市政府部门、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
(五)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七十一条 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应先由主办部门代拟文稿,在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者其他需要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十一章 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十四条 政务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上级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地可供借鉴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
第七十五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找准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的指导,建立完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通报和考核机制,确保高效运转。
第七十七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落实。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承诺办理事项的完成情况。
(五)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六)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九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