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者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室副主任召集,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项问题。
(二)协调解决相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要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十条 对需要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请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提出,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市政府工作部门提报的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查把关,签署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市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实施的重点工作及进展情况。
(二)国有投资公司及城建、交通等部门重大投资、借贷等行为。
(三)重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审计事项。
1.专项资金使用安排意见;
2.100万元以上重大预算外开支项目;
3.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等重大审计事项的报告。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事项。
1.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产(股)权变动、投融资事项;
2.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等事项;
3.市直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改革方案。
(五)城市规划及建设重大事项。
1.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性质变更、容积率等重要规划指标的调整等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2.重大项目用地供地条件,土地出让金返还、缓缴等土地管理问题;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减、免、缓等;
4.重大用海项目。
(六)重大改革事项,公共服务领域价格调整以及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者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发出督办通知。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政府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