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者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收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
统计法、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四十二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
(三)制订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
和评估经费;
(四)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方式组织开展评估;
(五)根据评估结果撰写综合评估报告,包括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效率和效益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的建议等;
(六)形成完整的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报政府研究审定。
第四十三条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通过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作出对决策继续执行、调整、暂缓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调整、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的决定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三节 决策监督
第四十五条 政府办公室、行政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审计、财政等专门监督部门应当通过跟踪调查、督促催办、评议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十六条 政府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有关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建议。经政府办公室审查,认为政府有关决策确需重新研究评估的,提请政府授权有关机构对该决策进行研究评估,形成停止执行、调整或者继续执行的意见。审查研究意见经政府审议决定后,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