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决定政府人事任免、行政问责事项;
(三)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四)处置突发事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其他行政事项。
第四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公平公正原则。对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权利义务主体应当一视同仁,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六条 市和各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出重大行政决策;
(二)政府行政首长提出;
(三)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并经行政首长同意;
(四)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并经政府分管领导、行政首长同意;
(五)下一级政府提出并经上级政府行政首长同意;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并经政府行政首长同意。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政府办公室依照部门工作职权拟定承办单位,由市长(管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有关方面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如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报请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