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12〕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和各市区政府(含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决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体制改革
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