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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的通知


  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件、电子文本和《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由市政府办公室于登记编号之日起2日内,分别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上统一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潍坊法治》、潍坊政府法制网站上统一公布。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五、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如“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2012年2月1日以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届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依照相关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重新设定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2016年1月1日之后,没有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县市区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鲁府法发〔2011〕56号和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工作制度,细化程序,明确责任,切实把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区域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要按照本级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制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登记号,并对各镇(街道)的登记号进行规范,登记号与“三统一”制度落实情况于2012年3月31日前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于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人员和责任,并于3月20日前将机构、人员名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附件2)。

  (二)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未落实“三统一”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对贯彻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实行“三统一”而擅自制定和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单位,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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