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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的通知

  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部门盖章的《规范性文件登记申请书》1份及电子文本。

  (二)经部门负责人签署的发文稿纸原件。

  (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1份及电子文本。

  (五)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说明1份(包括制定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及电子文本。

  (六)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2日内办理登记、编号手续,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规范性文件的文种、制定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部门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等有关文件,一式2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规范性文件编号规则

  根据鲁府法发〔2011〕56号文件要求,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如“潍坊(WF)”、“奎文区(KW)”、“寿光市(SG)”等等,应大写;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市为“C”,县市区为“D”,镇为“T”。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单位代号和登记流水号。制定单位代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政府的代号为“001”,政府办公室代号为“002”,政府部门的代号,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居中连接。例如:市发展改革委员会2012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样式为“WFCR-2012-0030001”;奎文区政府2012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样式为“KWDR-2012-0010001”。

  四、规范性文件的印发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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