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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与备案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规范性文件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负责人审签后,由起草部门将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及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等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二)起草部门持经审查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运转审签。

  (三)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领导签署后,由起草部门持规范性文件登记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和政府领导签批意见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符合规定的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四)收到《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后,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制发。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要求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与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并经部门办公会研究通过,自签署之日起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会办部门会签同意,由主办部门按照上述程序报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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