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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和补偿标准的通知(2012)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政办发[2012]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从2012年起,各级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农民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提高到240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和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

  自2012年起,各区(市)政府提高新农合补助标准后,我市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

  二、提高新农合补偿标准

  (一)提高参加新农合农民住院封顶线标准。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限额,由原100000元调整为150000元。

  (二)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与其疾病诊断直接相关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新农合住院报销范围。参合农民在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做完诊断性检查后3天内回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与其疾病诊断直接相关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新农合住院报销范围,同该病人在乡镇卫生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累加,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三)提高住院补偿标准。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纳入补偿部分,采用分段累进计算补偿的办法。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以上部分按规定比例、分段累进补偿。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相应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可纳入报销的医药费扣除起付线后,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进报销。

  ⑴医药费扣除300元起付线后,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按70 %比例报销;

  ⑵医药费10000元以上,按80%比例报销。

  2.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可纳入报销的医药费扣除起付线后,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进报销:

  ⑴医药费扣除500元起付线后,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按60%比例报销;

  ⑵医药费10000元以上,按70%比例报销。

  3.市以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可纳入报销的医药费扣除起付线后,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进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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