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操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操作办法》中有关条件、时限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河北省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操作办法
一、项目支持原则
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和资金应遵循“集中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标准、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资金支持重点和标准
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试点地区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对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三、申请立项标准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4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可降至2000万元。
3、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4、上年度融资性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5、所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3、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5、申请补助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四、项目和资金管理程序
(一)项目申请。符合有关条件的融资担保申办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向设区市、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设区市、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于7月31日前将项目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整规办联系人,尹秉林,电话0311-87909771,邮箱:look002@126.com;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人,张立新,电话0311-66651297。
融资担保机构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担保机构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理由、担保实施程序、申报期内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的企业总数及担保贷款总金额、社会效益(中小商贸企业的职工人数、上交利税)等情况。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4、经中介机构审核盖章、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
5、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6、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完税汇总表。
7、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情况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附件3)。
8、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