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铁政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已经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铁岭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是指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国家、集体利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是指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授权行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职权的其他受委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负总责。市监察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对违反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责任。人事管理权限不在本地的,由市监察局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