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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1年,我市已被纳入全国第二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单位。为进一步科学、准确、客观地确定社会救助对象,提高社会救助率,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以下简称核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重要意义

  核对工作是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的关键环节,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操作程序的前提。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据政府各职能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居民家庭收入经济状况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等信息进行比对,能够准确核算和掌握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为确定是否符合社会救助标准打基础,从而有效遏制在救助对象认定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现象的发生,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核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制定和建立核对工作措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不同部门间低收入居民家庭相关信息共享,为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根据民政部等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规定,凡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救助的居民,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均须进行核对。

  (一)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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