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开展第三批港口外堆场企业资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促进我市港口外堆场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我委从2012年7月18日开始启动第三批港口外堆场企业资助认定及核发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资助对象
依法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港口码头外从事空集装箱堆存、调剂、维修、流转等相关业务的企业。
二、申报时间范围
第三批资助针对“出口提空箱出场”业务量的时间范围是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财政资助的港口外堆场企业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企业于2009年12月1日前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具备自有或者协议租赁期限在1年以上的堆场场地。
(二)申请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营行为的,不予受理资助申请。
四、申报材料
港口外堆场企业资助条件认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港口外堆场企业资助条件认定申请表(交原件,加盖公章);
(二)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堆场场地产权或者租赁证明(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简介和主要业务介绍(交原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银行账户基本信息(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出口提空箱出场”业务量电子数据(光盘);
(七)认定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须提供目录清单,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4份。
五、申报时限
申请企业须于2012年7月31日前将4套材料报送到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市民中心办事窗口,地址:市民中心B区一层行政办事大厅交通运输委办事窗口。
六、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