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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 符合相应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申报条件、经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含职业技能竞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等)成绩合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签署委托申请书,委托考核鉴定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申请代理人)代理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事宜。
  第五十二条 申请代理人代理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托申请书;
  (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申请人基本情况一览表。
  第五十三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程序为:
  (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代理人向考核鉴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对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申报条件和考核鉴定成绩合格的要求,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作出予以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决定,不超过20个工作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代理人。
  (三)送达与公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行政许可送达申请代理人签收。予以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送达申请代理人,并将证书信息录入数据库备网上查询。不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第五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的许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根据《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职业介绍机构进场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第五十六条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常住非农户口的失业人员,杭州市区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它组织,符合以下条件,可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一)有规范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二)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或劳动管理岗位资格的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第五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的程序为:
  (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建议;
  (三)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及审核建议作出是否签发许可证书决定。
  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十八条 申报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身份证(复印件)、杭州市失业证、户口本、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机构代码证;
  (二)机构名称、组织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相应职业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不少于5万元注册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申报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1、具备申报条件;
  2、申请材料真实齐全。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申请人要补交的相关材料。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
  1、不具备申报条件;
  2、申请材料不真实。

第八章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许可

  第六十条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许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薪〔2006〕181号)和《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向工商注册登记申请地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二条 特殊工时工作制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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