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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一)学校3年运行情况总结;
  (二)延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申请;
  (三)有效期届满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审批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四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终止和鉴定许可证有效期的延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印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原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浙劳社培〔2007〕150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申请设立的鉴定所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场地、设备的配置
  1、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配有相应的办公设备、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打印机;
  2、理论知识考试场地:不少于60平方米、配有30套课桌椅,讲台、黑板等设施齐全;
  3、实际操作鉴定场地:设备能满足20人同时鉴定所需;
  4、检测场地设备:能满足3个考评员同时测评打分所需。
  上述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并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鉴定设施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符合国家标准。
  (二)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1、所长1人、副所长1-2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
  2、办公室主任1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考务人员1-2人(高中以上学历),设备维保人员1人(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本职业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财务管理人员1人(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财会人员资格),专兼职均可;
  3、计算机管理人员1人(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计算机操作员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工作人员1-2人(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培训考核工作3年以上,了解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均为专职。
  4、考评人员3-5人,每职业(工种)自有考评员3人以上,具有相应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证书。
  (三)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财务管理制度,鉴定工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考评人员、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安全保卫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四)承诺遵守鉴定工作规定。
  申请设立美容师、美发师、保健按摩师、中/西式烹调师、中/西式面点师、眼镜验光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车工、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汽车修理工等14个工种的鉴定所,还应符合劳社培就司函〔2002〕55号、〔2003〕156号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标准。
  第四十七条 申请设立鉴定所,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鉴定所的报告3份内;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表3份;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证明复印件;
  (四)用于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
  (五)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六)鉴定工作规章制度;
  (七)履行相关义务承诺书。
  申请人提交的认为可以证明申请资质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八条 鉴定所的设立程序为:
  (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鉴定所设立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对照鉴定所的设置要求,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委托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评估意见作出予以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决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送达与公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行政许可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签收。予以许可的,将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告。许可证有效为3年。不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鉴定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鉴定所3年运行情况总结;
  (二)要求延续鉴定许可证有效期的申请;
  (三)有效期届满的鉴定许可证。
  审批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否则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章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第五十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印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浙劳培[1994]21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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