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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第四十条 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可以申请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四十一条 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不少于60万元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三)办公用房50平米以上,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300平米以上;租赁办学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并有经有关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办学场所及住宿生食宿场所,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五)按要求配备相关人员。
  1、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2、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3、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4、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六)有相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其中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经专家论证、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学校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开展技能培训,其相关设施设备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设置标准。
  第四十二条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3份;
  (二)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3份;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章程;
  (四)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和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七)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九)用于教学和实操培训的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十)相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提供教材目录及编者);
  (十一)申请设立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民办培训学校的,须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核对。
  申请人提交的认为可以证明具备办学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设立程序为:
  (一)申请与受理。举办者向办学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审核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评估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评估意见作出予以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决定,不超过3个月。
  (三)送达与公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行政许可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举办者签收。予以许可的,将行政许可决定和学校章程等予以公告,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予许可的,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学校名称,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提高培训层次等,按《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浙劳社培〔2009〕2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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