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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3、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状况、就业岗位等有关情况,认为从事的岗位是非特殊需要,不是杭州市暂缺适当人选,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
  1、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外国人在杭就业许可,不适用申请外国人在杭就业许可;
  2、依法不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国人在杭就业许可职权范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须补齐的相关材料:
  1、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不齐全;
  2、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不规范。
  第十六条 外国人已取得就业许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撤销其就业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五)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
  (六)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第十七条 外国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外国专家来杭工作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杭就业即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是指:
  (一)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外国人与外国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并受其派遣到杭州市工作三个月以上(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外籍投资者来杭投资需直接参与投资单位经营管理并担任管理职务;
  (四)外国人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杭州市代表机构任职首席代表、一般代表。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的年龄,为年满18至60周岁。属于杭州市紧缺且急需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来杭投资需直接参与投资单位经营管理并担任管理职务的外籍投资者、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杭州市代表机构任职首席代表的外国人可超过60周岁。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的身体健康,是指外国申请人申办许可证书应持有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的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原则上要求:
  (一)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3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
  (二)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的无犯罪记录,按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意见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有确定的用人单位,是指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为在杭州市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原则上要求:
  (一)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以上且成立一年(含一年)以上;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若经营地非注册地的,提供经营地归属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拟从事的岗位,指是经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就业目录,结合杭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状况、就业岗位等有关情况,实行“引进高端、限制一般、禁止低端”的分类调控政策认定,且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三章 台港澳人员在杭就业许可

  第二十五条 台港澳人员在杭就业许可应当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2005〕第26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在杭州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下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一)与杭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
  (二)在杭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杭州市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台、港、澳人员。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按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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