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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后变更用人单位的,需重新办理《外国人就业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原《外国人就业证》注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2、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章程;
  外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章程;
  中外合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批准证书、中外合资合同、章程;
  企业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驻杭办事处、代表处提供: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拟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告(须说明聘用原因并加盖公章);
  4、劳动合同(含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等要素);董事会成员或担任总经理职务的,需再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董事会决议。企业法人代表无须提供劳动合同;
  5、拟聘用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教育经历及完整工作经历,外文件附上翻译件,须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6、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学历证书、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提供技术技能证书,外文件附上翻译件,复印件须由单位加盖公章);
  7、拟聘用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及有效的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8、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拟聘用外国人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9、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临时户口申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涉外宾馆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加盖宾馆公章)。
  10、《外国人在浙就业登记表》1份;
  11、2寸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按照《外国人就业证》核发程序操作。
  (三)就业申请人为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可免办就业许可证,持职业签证入境后,办理《外国人就业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拟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告(需说明聘用原因并加盖公章);
  3、劳动合同(须含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等要素);
  4、拟聘用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及工作签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拟聘用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教育经历及完整工作经历,外文件附上翻译件,须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6、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学历证书、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提供技术技能证书,外文件附上翻译件,复印件须由单位加盖公章);
  7、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拟聘用外国人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8、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临时户口申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或涉外宾馆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加盖宾馆公章);
  9、《外国人在浙就业登记表》1份;
  10、2寸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按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程序操作。
  第十二条 在杭就业外国人的就业证即将到期且需在同一用人单位继续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到期前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手续:
  (一)申请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核建议;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和审核建议作出是否签发外国人就业证决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国人就业证延期申请报告(需简要说明原因并加盖公章);
  (二)依据企业性质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驻杭办事处(代表处)提供: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劳动合同(须注明聘用期限、岗位、职务、工资等要素)。董事会成员或担任总经理职务的,需再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代表无须提供劳动合同;
  (四)原《就业证》;
  (五)《外国人在浙就业延期、年检、变更登记表》1份;
  (六)外国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七)2寸证件照片1张(若就业证已无延期页面须提供照片2张)。
  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1-5年,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就业申请人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有效期等。
  其中,法定代表人、投资者、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给予2-3年的就业期限;取得国际、国家和省(部)级相关资格的人员,给予4-5年的就业期限。其它外籍人员给予1年的就业期限。
  第十五条 外国人就业许可的审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就业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部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2、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签发外国人就业证的决定: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部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2、申办就业证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就业许可或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签发外国人就业证的决定:
  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部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2、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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