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第二批主要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工序)限额》的通知
(冀发改环资〔2012〕196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推进我省“十二五”节能降耗工作,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完善能耗限额制度,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能源利用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第二批主要耗能产品单位产品(工序)能耗限额》,其中对2009年发布的造纸行业产品能耗限额指标进行了修订,新制订了球团矿、纯碱等24类工业产品(工序)的能耗限额以及公共机构等4类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贯彻落实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耗限额执行情况的督导。对能耗超限额的单位,依据国家和省节能法规予以处罚。
二、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能耗限额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不断降低产品能耗。对产品能耗达到或超过能耗限额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挖掘节能潜力、认真实施整改。
三、各级节能监察(监测)机构要把产品能耗情况作为节能执法重要内容,省将每年开展能耗限额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对超限额用能的,限期整改,并执行惩罚性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