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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2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对所属在建项目逐一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检查要有记录,并形成专项整治档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全年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对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定人、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我委根据各单位的检查情况将组织进行督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11月5日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系统总结整治经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完善和落实长效机制,巩固成效。

  请各单位将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情况(11月5日前)书面报送市建委工程处。(电话/传真:87020019,联系人:谢坤,电子邮箱:85328568@qq.com)。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务必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要成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坚持"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部门共同抓的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要针对本地区工程实际情况,明确重点监管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对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要登记建档,重点检查,切实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特别是预防群死群伤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严格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要求,指导、监督施工、监理企业及项目部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突出的,必须责令停工限期整改。

  (四)广泛宣传,加强教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以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加强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加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对本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回顾总结,通过回头看,做到梳理问题,查找不足,总结经验,提出加强改进措施,同时,指定专人及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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