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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的批复
(陕政函〔2012〕1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提请审定〈陕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的请示》(陕环字〔2012〕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陕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完善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大对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监管力度,逐步建成科学系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努力解决地下水污染问题,切实保障地下水水源环境安全,确保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到2015年,全面掌握我省地下水污染状况,启动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项目,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初步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城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水质得到基本保障。到2020年,全省地下水环境质量实现明显改善,乡(镇)的地下水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农村分散式水源的保护工作有序开展,建立起农村地区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地下水污染源全面监控,基本建成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和风险防范体系。

  四、各市、县政府是实施《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订年度实施计划。要加强项目衔接与协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落实企业责任,综合推进规划实施。

  五、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省环境保护厅要按照批复要求,尽快将《实施方案》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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