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业劳动模范等医疗待遇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1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体现对农业劳动模范的关心和爱护,使其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市级及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以下简称农业劳动模范)等医疗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待遇的对象
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市农业劳动模范[含1955-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
二、落实待遇的内容
(一)农业劳动模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其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应由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地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农业劳动模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10〕13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劳模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