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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11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强力推进,超额完成了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得到有效改善,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激励干劲,推动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2011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综合考评,经组织推荐和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超额完成2011年度住房保障任务的5个地级市和14个县(市、区)予以奖励,奖励5个地级市各50万元,奖励14个县(市、区)各10万元;对在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等20个先进单位和徐怀祥等34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奖励先进个人各1000元。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以更加奋发的精神状态、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再创住房保障工作新佳绩。自治区人民政府号召全区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以先进典型为榜样,振奋精神,抢抓机遇,立足岗位,争先进位,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全面完成2012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1日

  附件1:
2011年度全区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完成先进市县(区)名单

  一、地级市(5个)

  银川市人民政府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吴忠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人民政府

  中卫市人民政府

  二、县(市、区)(14个)

  永宁县人民政府

  贺兰县人民政府

  灵武市人民政府

  平罗县人民政府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盐池县人民政府

  同心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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