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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夏文物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夏文物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批复
(宁政函〔2012〕126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宁夏文物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请示》(宁人社发〔2012〕13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审批办法》(宁党发〔2006〕45号),经研究,同意宁夏文物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即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法和有关配套法规进行管理。在实施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严格界定人员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只限于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人员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人员范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由你厅另行界定。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不改变事业单位性质,编制管理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四、在编制内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考录制度,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公开考试,择优录用。

  五、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宁组通〔2006〕89号)、《关于自治区直属机关确定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19号)、《关于印发〈新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80号)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登记,严禁超编登记,不得占用工勤编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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