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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6、造成20人以上伤害,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2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8、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的。

  (二)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区县(市)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区县(市)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的。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区县(市)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的。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区县(市)内5个以上县市区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的。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的。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政府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20人以上,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聚众堵塞铁路、公路干线和城市主要街道交通,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群体性事件。

  4、城市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农村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人数不多但造成伤亡的群体性机械斗和哄抢事件。

  5、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重大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6、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连锁反应的。

  7、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1、各类挤兑事件。

  2、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金融、证券犯罪事件和境外人员参与的重大金融犯罪事件。

  3、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4、伪造中外货币、走私贩卖中外假币,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

  5、抢劫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的案件。

  6、人数超过100人、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非法集资案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1、外籍人员在我省失踪或非正常突然死亡的事件。

  2、外籍人员参与的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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