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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的通知

  5、造成城区大范围的市内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造成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紧俏,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地震灾害。

  1、发生2.5级以上的地震。

  2、造成人员受伤或部分房屋轻度破坏的地震或更严重的地震。

  (五)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2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六)生物灾害。

  1、本土常发性、迁徒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 5个以上乡镇暴发,或者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10%以上的农业生物灾害。

  2、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以上乡镇暴发,或者1个区县(市)发生面积10万亩以上,或者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5%以上的林业生物灾害。

  (七)森林火灾。

  1、火灾面积超过1000亩的,或发生在区县(市)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0亩的。

  2、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4、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造成2人以上死亡(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2、发生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3、境内发生的空难事故。

  4、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死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交通(包括铁路、公路、水上)事故。

  5、2人以上人员落水待救或5人以上人员遇险的水上突发事件;2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船舶溢油1吨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6、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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