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后续监管资产处置收入和负债重组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处置费用;
(2)弥补企业改制成本缺口;
(3)改制企业与监管方按照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的比例进行分成。
3、监管方可提取监管资产处置收入30%和负债重组收益5%的工作经费并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资产评估
(一)委托主体的确定及中介机构的选定。
1、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或授权资产占有方委托。
2、承担具体项目的中介机构应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需要特定资质的审计、评估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二)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原则上以经济行为批准日的上一个月末作为评估基准日。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
1、评估企业整体价值时原则上应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应当公允地反映企业的市场价值。
2、评估单项资产和采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应以市场价值为取价依据。
3、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按市场法或者成本法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选定市场比较法或剩余法进行评估,土地评估结果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并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
(四)无形资产的评估。
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也应纳入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各种形式获得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版权、行业资质、商誉等。
(五)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与备案。
1、委托人收到评估报告后逐级上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具体的初审意见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或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2、经市政府批准的事项需进行资产评估的采用核准制,其他事项需进行资产评估的采用备案制。
3、企业改制时,如产权交割日超过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应由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对改制批复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的资产变化情况进行审计调整,审计调整结果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
八、集体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各区县(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