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拆迁(征收)资产处置。
1、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集体企业面临拆迁(征收)时,被拆迁(征收)人应及时将拆迁(征收)事项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应按规定在定点银行开设过渡账户,并委托拆迁(征收)人将补偿资金拨付到该过渡账户。
2、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补偿资金全额从过渡账户转入市财政与企业的“双控”账户,并按照“双控”账户相关规定使用。
3、集体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资金从过渡帐户转入市财政与企业的“双控”账户,其他补偿资金转入被拆迁(征收)人账户。现有用地条件下的土地成本经财政部门审查后从市财政“双控”账户拨付给被拆迁(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补偿资金与被拆迁土地成本的差额部分,被拆迁(征收)人可以申请使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拨付。
(四)土地使用权(含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处置。
1、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同时处置,并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方式公开进行,已计入挂牌土地成本中有合法产权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处置后需要按规定要求重新开发建设的,在挂牌处置前拆除。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全额缴库并扣缴税费后,按照财政和国土部门的价款分割单,企业所得部分由企业计入收入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资金转入市财政与企业“双控”账户,按规定核拨。剩余部分作为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安排支出。
3、改制企业通过改制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包括将工业用地依法改变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转让收入的分配和管理如下:
(1)企业获得现有用地条件下的土地成本(含已在标定地价成本上增加了有合法产权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价)。
(2)企业改制缺口和解决遗留问题所需资金,首先从按规定计算返还给土地转让人的收益中予以解决,尚存资金缺口按改制政策税前利润弥补,特殊情况经报批后列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4、改制企业转让通过改制途径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时,如发现其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在改制中有遗漏的,按其重置成本评估价值在土地转让收入中扣缴市财政专户。因规划调整,土地有效面积增加所产生的土地收入归政府所有,缴入市财政专户。
(五)后续监管资产处置和负债重组。
1、监管方应加强后续监管资产和负债的管理,并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监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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