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股权)转让;
(二)因改制、分立、撤销、合并、投资、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
(三)报废或淘汰的资产处置;
(四)拆迁(征收)进行的资产处置;
(五)改制企业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未纳入改制范围移交管理的各项资产的处置及纳入监管的相关负债的重组(以下称后续监管资产处置和负债重组);
(六)改制企业对通过改制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
(七)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四、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资产处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对产权(股权)、不动产、主要设备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可邀请3名以上相关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涉及职工安置等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资产处置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并委托市政府投资及资产处置中介库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除按规定经批准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转让方应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有关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四)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应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
(五)资产处置的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收取,转让双方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产权交易机构应将交易受理情况及交易结果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六)资产处置标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资产处置标的设有担保物权的,其处置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七)资产处置的具体操作按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