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办法
为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称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由国家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和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企业销售存货、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性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退出等行为除外),享受改制优惠政策取得资产的企业(以下称改制企业)处置通过改制途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含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按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资产处置,国有股东应按本办法和相关文件要求发表股东意见。
企业破产的财产处置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资产处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资产处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