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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驻皖和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对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下达的计划项目申报书内容和要求,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并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逐级上报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撤销:

  (一)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二)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未能落实的;

  (三)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示范无法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或示范无法进行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六)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十七条 建立科技项目全过程管理档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科技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推荐单位,下年度限制推荐。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各类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实施成效突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项目。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表等相关验收文件,经所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机构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中央驻皖和省属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可直接将申请验收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第二十一条 验收分为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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