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项目拟采取的方法、技术路线及实施方案先进可行,预期目标定位合理,并已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四)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应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所申报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
(五)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合理,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六)申报项目的有关材料内容真实,无知识产权纠纷,申报单位承诺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推荐本地区申报的科技项目,中央驻皖和省属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可直接推荐本单位的科技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所有提交申报的科技项目均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项目库,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列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项目目录的,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及成果转化。
第三章 评 审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分专业评审。
第九条 项目的评审,通过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可由申报单位或有关管理人员到评审现场申述或答辩,向评审专家说明情况。
第十条 专家评审采取实名制。参加评审的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从项目先进性、立项必要性、项目可实施性、成果转化的可能性、实施的风险性等方面来细化分值,严格量分,并对项目整体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专家须独立填写评审表格,表明是否同意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并对评审结果保密,科技项目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之前,不得向申报单位及有关方面透露评审结果。
第四章 发布及管理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评审结果,发布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目录,确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