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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12〕14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发布、管理及验收工作,更好地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与进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省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强化自主创新,集成科技资源,促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省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管理和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

  第四条 科技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项目的征集、初审、推荐与实施监督。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属于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和重点支持范围,且符合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相关政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成科技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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