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苏粮调[2012]11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
统计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督促粮食经营者认真执行粮食统计制度,切实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2〕10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应纳入统计范围的各类涉粮企业,具体包括: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国有、民营和外资粮食经营企业,饲料、工业用粮企业。
(二)组织实施粮食统计工作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检查内容
(一)应纳入统计范围的涉粮企业2011年以来的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粮食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有关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主要检查内容:
1.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涉粮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台账资料保存是否齐全,台账填写是否规范,台账数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遗记、错记等问题。
2.粮食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涉粮企业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及时,是否存在迟报、拒报统计报表等问题。
3.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有关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业务的统计处理是否及时、正确,粮油统计账与保管帐、会计账是否账账相符,重点检查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性粮油委托收储企业不同性质的粮油是否存在错统、漏统或重复统计等问题。
(二)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有关粮食统计法律法规和粮食统计制度的情况。主要检查内容:粮食统计机构、人员、经费情况,统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统计业务培训开展情况,统计对象信息库建立情况,统计资料的整理和保管情况,统计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等。
三、进度安排
此次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工作自2012年7月中旬开始,至9月末结束。对涉粮企业的检查分为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7月中旬至8月上旬)。涉粮企业对照检查内容,对本企业执行粮食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表格。企业要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查找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补齐遗漏的统计资料,修订不正确的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二)复查阶段(8月中下旬)。各市县粮食局于8月中下旬对辖区内的粮食企业进行复查,复查企业的数量每个县不少于5个,对统计报表报送不及时、统计报表报送质量差、收购及库存等数据异常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省局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巡查。
(三)抽查阶段(9月)。国家粮食局将按照“找准问题、突出重点”的原则,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各地要认真做好准备,迎接国家粮食局的抽查。
在认真组织开展企业自查工作的同时,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对照检查内容,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有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细化检查内容、方式和进度安排,合理抽调人员,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扎实开展检查。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自查工作的督导,及时掌握检查工作动态。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建立粮食统计台账、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不如实提供统计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责成被查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不得参与中央储备粮代储、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买等业务活动。
(二)及时报送报告。各市粮食局应于2012年9月10日前,将检查工作报告及检查情况工作表及时上报至省粮食局调控处。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检查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对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总结经验。要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认真总结推广基层在粮食统计工作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大力宣传认真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好典型,为开展粮食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同时,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统计基础建设,稳定统计队伍,提高人员素质,落实工作经费,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全面提升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水平。
二О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1:
统计质量检查工作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