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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


  五、落实监督指导

  各地要建立卫生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免疫规划工作监管评价、专业评价、社会评价等机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要将免疫规划工作完成情况、群众满意度、健康指标改进、疫苗针对传染病防控等绩效因素纳入综合考核评价范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对考核不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要限期整改。要依法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保证免疫规划工作科学、规范开展。要重点加强对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集聚地区的督促指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技术措施。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国家政策落实免疫规划保障措施,造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

  免疫规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公益性和福利性、连续性和经常性、科学性和严密性的特点,加强免疫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要按照“政府组织、属地负责、规范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领导,将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考核,确保免疫规划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免疫规划工作质量。卫生部门负责免疫规划的规划及接种单位、人员的资质管理,做好宣传培训、疫苗分发、冷链运转、预防接种的组织实施等工作,确保预防接种服务安全、有效、方便和可及;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预防接种的冷链运转、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监测评估等经费,安排应急强化免疫的疫苗购置、储存、运输经费,保障一类疫苗异常反应的专项补偿经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补助经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制度,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查验情况,配合开展未接种和未完成全程接种儿童的补种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本地出生儿童以及流动、暂住儿童的户籍登记和统计工作,配合做好儿童入户接种证查验工作,协助做好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提供人口出生有关情况,督促各生殖健康机构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预防接种、免疫规划的宣传、科技咨询服务,督促具备预防接种资格的接生单位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疫苗质量和流通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主流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免疫规划公益宣传活动,普及免疫规划知识,提高群众和社会参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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