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专栏,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投资主管部门在信息专栏中发布政府对投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三)行业主管部门在信息专栏中公开本行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额及政府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姓名、开工和竣工时间等详细信息。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项目信息。
(五)政府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是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法人实体或政府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违纪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按违纪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环评、可研、勘察设计和概算、规划用地等批复或许可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估算和概算的。
(三)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